资讯来源:BMICS
根据财税[2012]1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进行全额抵减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对于上述情况,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且听BMICS顾问分析。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一般账务处理: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举例:A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置了专用设备并支付了技术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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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贷:银行存款(或 库存现金等) |
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 库存现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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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
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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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税控设备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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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专用设备不超过5000元时,企业为方便操作,也可参考技术维护费的账务处理方式,将购置专用设备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进项抵扣处理
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进项抵扣处理,BMICS建议您在下期增值税申报时做“进项转出”处理,同时进行全额抵减,以最大程度地节约税务成本。
此时,进项转出并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应该这样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通过对中国税收法律和会计准则充分地了解,可将账务处理得妥当,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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