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FRONTIER INFORMATION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前沿资讯 > 正文
这样的“白条”也可以入账哦!
发布时间:2016-08-05

出品:BMICS

 

目前“以票控税” 的税务管理方法将在一定时期继续存在,有些业务没有正规发票, 凭“白条”也能入账,你造吗?科普一下:非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监制的票据一般称为“白条”。

包干发放的差旅津贴

一般企业为员工差旅发放补贴方式有两种:实报实销与定额包干。

实报实销,顾名思义,就是凭发票报销的方式。定额包干,则是按相关制度规定,对员工定额发放差旅津贴的方式。

以广东省内企业为例(除部分地区有特殊规定外),省内企业可参照粤财行[2014]67号文的规定,采用定额包干的方式,对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差旅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对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方出差员工发放市内交通费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企业可将该员工出差相关证明如行程安排及内部审批单据等资料作为“白条”入账,即可税前列支。但如果员工报销住宿费、差旅费,则必须提供发票作为报销凭据。

法规依据:粤财行[2014]67号第二十一条

收到合同约定的赔偿款

收取不构成价外费用的经济合同约定的赔偿款,不属于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也不属于发票开具的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

1)双方发生了应税行为;

2)约定的销售业务或提供劳务服务的款项已实现;

3)是收款方(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向付款方(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赔偿款。

如果企业收取的赔偿款不同时满足上述判断条件,则不构成价外费用。

违约金与赔偿款的“白条”包括:收款方收据、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

法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合同约定的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为敦促购买方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不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可以理解成企业的融资方式。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不可以冲减销售,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的现金折扣支出,可凭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原始材料入账。

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

支付境外费用

由于税务管理存在差异,其他国家一般没有类似于我国的由税局监制的发票,境外非居民企业向境内收款时仅提供自行打印的“形式发票”。

境内企业支付境外服务费时,可以凭对方开具的“形式发票”入账,但同时要注意保存合同、协议等有关证明备查。

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对费用支出提出质疑,境外企业应提供境外公正机构或者是境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所以说,有发票当然无限好,但对本来就不要“发票”的业务,切勿自寻烦恼……

 

出品:邦盟汇骏财税(ID:BMI0755

来源:理道财税咨询网

编辑:Eric、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