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2016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优化了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核心内容:
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深圳市社保局
2016年7月26日,深圳市社保局发布了《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对2015年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进行了明确。
核心内容:
1.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
2.征收时间:2016年9月1日至6日;
3.征收对象:在深圳市登记,且年均在岗职工人数超过20人(含20人)的用人单位;
4.征收方式:从单位银行账户直接扣款,用人单位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5.应缴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2015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宝安区为61,126元,龙岗区为58,770元)。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2016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核心内容:
1.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2.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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