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3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3号公告的规定和之前法规的区别在哪里呢?且听BMICS顾问分析。
2016年5月1日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文件中只提及销售额和营业额可以分别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并未提及服务销售额和货物销售额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应依据服务销售额和货物销售额的总和来判断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016年5月1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公告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
举例: 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货物销售收入8万元,服务收入8万元。2016年5月1日之前,这种情况A公司是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应该缴纳增值税4,800元(16万×3%)。而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这种情况A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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